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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不能做广告

1999-04-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厂是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私营企业。最近,我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产品,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已受理,确定了专利申请号。请问:我厂能否将专利申请作为广告内容进行宣传?法律对利用专利权做广告宣传有何特别规定?

赵威

赵威同志:

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你厂不能将专利申请作为广告内容进行宣传。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二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三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一般来说,取得专利权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先进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增加了可信度,因而专利产品比一般商品更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由于三种类型的专利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在广告中如果不加以标明具体类型,笼统称获得专利,势必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不能有效分辨出广告中所介绍的哪种专利,误把所有专利当作发明专利,从而作出错误的购买或选择。因此,《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经国家专利局审查批准,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登记和公告,方才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仅是专利权取得过程中的前置程序,并不能表明该项发明创造一定能取得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还有待于国家专利局的审查确认。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消费者对专利权的申请、对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并非熟知,往往会将专利申请号误认为专利号,从而影响消费决策。事实上,专利申请号是国家专利局管理专利申请的号码,而不是被批准的号码,它不能代表获得批准的专利权。由此可见,使用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宣传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此作出禁止规定,即:“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对违反法律规定发布涉及专利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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